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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9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芜湖市双阳服装有限公司与昆山华博服装面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市双阳服装有限公司,昆山华博服装面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923号之一原告:芜湖市双阳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09454419。法定代表人:徐谋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东,安徽东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华博服装面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694153X8。法定代表人:蔡照银,总经理。原告芜湖市双阳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华博服装面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芜湖市双阳服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希望通过与被告协商的方式处理此纠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市双阳服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原告芜湖市双阳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吕美满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董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