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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执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申请执行陈宜括、陈宜昌、江德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陈宜括,陈宜昌,江德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706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洁,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宜括,男,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被执行人陈宜昌,男,1958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江德成,男,1955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宜昌、陈宜括、江德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宜昌、陈宜括银行存款,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4民初949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孟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