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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国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国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1500号原告: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法定代表人:徐俊强。被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51号工业集中发展区5-B幢。法定代表人:董振峰。原告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国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39元,由原告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牛 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海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