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411执7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旺鑫贸易有限公司与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旺鑫贸易有限公司,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701号之一申请人攀枝花市旺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商业街99号。法定代表人:徐召文,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建华,职务: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11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 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