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24民初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济南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平阴县锦水街道办事处北土楼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平阴县锦水街道办事处北土楼村民委员会,济南麟居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33号之一原告:济南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靳维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华,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良辉,山东鲁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阴县锦水街道办事处北土楼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丁翊胜,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道金,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超,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麟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让红亮,董事长。破产管理人: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济南市。诉讼代表人:庄文飞,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军,男,济南麟居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晶,女,济南麟居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原告济南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阴县锦水街道办事处北土楼村民委员会、济南麟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原告济南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82元,减半收取10741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5741元,由原告济南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杨洪刚审判员 付言波审判员 李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姜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