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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10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梁权乐与黄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权乐,黄凯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003号之一原告:梁权乐,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洲,广东纬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凯红,女,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梁权乐与被告黄凯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梁权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权乐撤诉。案件受理费1983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9916.5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共计14916.5元,由原告梁权乐负担。审 判 长  肖辉燕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邝宏毅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赵淑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