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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6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港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联物业)与被告吴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港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婷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8民初652号原告:成都港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陈兆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四川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婷婷,女,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身份证号码。原告成都港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联物业)与被告吴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吴婷婷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港联物业的委托代理人王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港联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公共服务费1077.76元以及至该款付清之日的违约金(从2017年1月11日起计算)、生活垃圾处理费32元以及违约金4.28元、场地使用费440元以��违约金58.85元、代收水电费520.9元以及违约金75.21元(上述费用合计:2665.7元,暂计算至2017年1月31日)。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与八里阳光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八里阳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按房屋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住宅收费标准为1.2元/月.平方米,按月缴纳,违约金按日0.5%计算。原告按110元/辆.月向车位使用人收取场地使用费。原告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委托代收费用。被告为住宅业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自2016年6月起便无故拖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截止2017年1月31日止欠费合计2665.7元。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被告吴婷婷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八里阳光”小区位于成都市,被告系“八里阳光”业主,住房面积为112.27平方米。2014年12月16日原告与八里阳光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八里阳光”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3年,自2014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物管费标准为住宅每月1.2元/平方米。于每月1日至10日缴纳,业主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按日0.5%计算。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停车场(库)以及经甲方同意除规划外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位使用人应按110元/辆.月向原告交纳费用。原告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水、电、气、信息、环卫等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该合同签订后,原被告双方即建立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在物业服务合同的实际履行中,被告每月向原告缴纳物管费134.72元、垃圾处理费8元、场地使用费110元以及水电费。截止2017年1月,被告尚欠原告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的物管费1077.76元、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的垃圾处理费32元、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场地使用费440元、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代收水电费520.9元,合计2070.66元。原告催收未果,酿成本案纠纷。上述事实,有原告举出的原、被告的身份证、《物业服务合同》房屋信息摘要、20167-12月住户水电抄录表、原告代缴水电费的发票、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停车值班交接记录本、催费照片、欠费明细、业主沟通记录表、屋顶漏水告知函、业主屋顶漏水回复函以及原告的陈述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八里阳光第二届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合同。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应按照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原告缴纳物管费等相关费用,被告欠缴物管等费用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向原告付清欠缴的物管等费用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管费、垃圾处理费、代收水电费、场地使用费共计2070.66元及拖欠物管费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垃圾处理费、代收水电费、场地使用费的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婷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港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管费1077.76元、垃圾处理费32元、场地使用费440元、代收水电费520.9元,合计2070.66元。并按每日千分之五向原告成都港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管费1077.76元的从2017年1月11日至物管费1077.76元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驳回原告成都港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吴婷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海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