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明忠、杨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明忠,杨群,龚华斌,赖玉芝,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1146号申请执行人: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北路一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6074544-9号。法定代表人:邹放,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明忠,男,1967年10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杨群,女,1968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龚华斌,男,1953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赖玉芝,女,195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新市镇松树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王明忠,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坛罐乡南埝村二社。法定代表人:龚华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资阳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王明忠、杨群、龚华斌、赖玉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9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四川简阳新西拉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简阳大哥大牧业有限公司、王明忠、杨群、龚华斌、赖玉芝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700万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龙 飞审判员 曾 萍审判员 杨测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 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