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4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上海思定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德稻集群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思定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德稻集群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4919号原告:上海思定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陆雪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上海善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德稻集群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李维。原告上海思定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德稻集群文化创意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思定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84元,减半收取942元,由原告上海思定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李晓蕾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