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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4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立轩化工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润华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立轩化工有限公司,新乡市润华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6民初4237号原告:上海立轩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新乡市润华涂料有限公司。原告上海立轩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润华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立轩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熊艳蓓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廖慧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