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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县支行与高选青、云南麟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县支行,高选青,云南麟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民初3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徐洪岗,行长。住址:罗平县罗雄街道云贵路249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县支行客户部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鹤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县支行客户部职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高选青,男,1994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农民,住富源县。被告:云南麟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麟,董事长。住址:昆明市盘龙区锦泰花园4幢30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县支行与被告高选青、云南麟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平县支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不损害社会公德,其撤诉理由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3634元减半收取181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小平人民陪审员  肖长海人民陪审员  陈荣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来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