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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郭红亮与牛成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红亮,牛成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126号原告郭红亮,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牛成书,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亮与被告牛成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红亮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红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红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红亮负担。审判员  张国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付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