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7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何小艳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何某某,何小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7民初246号原告高某某。被告何某某。被告何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何小某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吕剑锋审 判 员 王永军人民陪审员 艾克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冯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