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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2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罗旭中、钟柳苑与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旭中,钟柳苑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23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旭中,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媚,女,系上诉人罗旭日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汉兴,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柳苑,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广东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旭中因与被上诉人钟柳苑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罗旭中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并改判罗旭中支付钟柳苑修缮费用人民币100000元;2、判令由钟柳苑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已从事实和法律角度出发认定钟柳苑所有的3A01房存在漏水情况,给罗旭中造成了损失,钟柳苑应进行修缮并赔偿罗旭中的相应损失。因钟柳苑所有的3A01房漏水造成罗旭中所有的301房厨房天花、墙体、橱柜及客厅相邻的墙面等损坏,一审法院酌定的修缮费用仅为人民币20000元,该费用远远无法弥补罗旭中所造成的损失。钟柳苑答辩称,一、罗旭中要求钟柳苑支付修缮费用没有事实依据,其房屋漏水不是钟柳苑的房屋造成的。即使是由钟柳苑的房屋造成,罗旭中2009年装修的厨房要求支付20000元维修费用也是过高的。二、原审判决并未查清事实,所依据的鉴定报告存在以下问题:1、原审法官指定或者说推荐的深圳市建检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进行鉴定,但该鉴定公司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其次,法院在推荐该公司时并未告知钟柳苑方该鉴定公司没有鉴定资质,根据民诉法规定,司法鉴定应该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专业的司法鉴定可以查清事实、解决问题,但非专业的只能混淆是非,而且非法鉴定方式剥夺了钟柳苑方采取救济的方式。当钟柳苑对鉴定报告提出质疑时,唯一的救济途径竟然是由该公司草率地制作了一份回函。鉴定公司的人员也并未出庭接受质证。2、该公司人员在没有通知法院、物业公司、钟柳苑方的情况下,谎称其是物业公司人员,骗取钟柳苑母亲开门进入房屋,该行为是违法的可耻的。如果这种所谓的鉴定都可以得到支持,简直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3、司法鉴定的经营范围是要经过国家司法部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该公司在没有上述资质的情况下,突然接受法院委托并收取报酬,明显属于非法经营。三、一审判决中认为钟柳苑房屋修缮过后与罗旭中家中漏水减弱存在直接关系,是明显偏向罗旭中的推测。首先,并没有证据证明修缮前罗旭中家中的漏水情况,可能漏水情况一直如此。其次,并不能排除是因为外墙渗水,因为雨季过后导致减弱。因此这种推断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偏袒行为。四、在一审中由于钟柳苑对鉴定报告存在疑问,一审法院则要求钟柳苑自行寻找鉴定公司,对漏水情况进行鉴定,否则会判决钟柳苑方败诉,违反了民诉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仅仅因为一家鉴定公司回复无法鉴定,就作出对案件的判决也反映了一审法院在处理相邻纠纷中的草率态度。五、原审判决中存在十几处错误,而且补正裁定也需要第二份补正裁定进行弥补,完全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审理该案的态度不严谨。上诉人钟柳苑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驳回罗旭中诉讼请求;2、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钟柳苑无需支付修缮费用人民币20000元;3、判令罗旭中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关于选定深圳市建检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事实情况并未像一审判决中所讲是双方协商一致选定。第一次开庭时,罗旭中提出鉴定要求,钟柳苑予以认可。在选定评估机构时,一审法院提出目前只有深圳市建检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愿意承接此项鉴定事项,且之前案件有该公司进行鉴定的情况。一审法院询问钟柳苑是否同意该公司对案件漏水情况进行鉴定,钟柳苑认为法院推荐的鉴定公司当然是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公司,因此同意了法院的推荐,但当该公司未经过鉴定程序通知法院和物业管理处到场的情况下通过骗取钟柳苑家中老人开门,且一人到现场随便通过肉眼观看,就作出鉴定报告之后,钟柳苑查阅了该公司的工商登记资质,才知道该由法院推荐的鉴定公司并没有司法鉴定资质,注册资本只有三万元的普通公司。且经过钟柳苑了解一审法院当时说的该公司在其他案件中有鉴定的情况也是虚假的,并没有任何案件依据该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结论进行过判决。钟柳苑认为一审法院在推荐鉴定公司时并未像钟柳苑释明该公司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剥夺了钟柳苑的知情权,否则钟柳苑是绝对不会同意由该公司进行鉴定的。现在一审法院依据一家没有鉴定资质工作的所谓报告要求钟柳苑承担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要求钟柳苑承担鉴定费同样是无理的要求。钟柳苑坚决认为该评估报告没有任何证明力,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二、关于另案中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关于无法鉴定的回复。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回复属于推卸责任不作为的情况。一家有资质的鉴定公司因该鉴定行为复杂就在没有进行任何鉴定措施的情况下轻易地推掉了此次委托,属于不负责任的行为,与其自身司法鉴定资质不符。因钟柳苑家人对房屋进行了部分的修缮就回复无法鉴定,在主观上该鉴定中心就下意识的认为是修缮部位的问题,才导致该中心人员作出无法鉴定的回复。钟柳苑认为如果是钟柳苑家中漏水即使对水源进行的封堵漏水的路径有资质的鉴定公司同样是可以鉴定出结果的。而且这只是其中一家公司的回复,一审法院在未征询其他有资质公司的意见时,在未查清事实时作出判决,对钟柳苑极其不公平。三、关于钟柳苑家中漏水自行修缮一事。自罗旭中家中发现漏水后,钟柳苑积极配合处理,先后找来多家有经验的公司进行现场勘验,这些在物业管理处的工作记录中都有记载。上述公司上门后首先就是通过仪器对水管进行加压来检测是否存在漏水,几家公司鉴定后均未发现水压有问题,也就是不存在漏水点。但是此种检测方式对水管的损害非常大,正常水管是无法经受多次打压测试的,因此钟柳苑家中的漏水与罗旭中家中漏水并没有直接关系。罗旭中反应钟柳苑的房屋修缮后家中漏水情况减弱。但这并不能直接证明罗旭中的房屋漏水情况是钟柳苑造成的。钟柳苑家中同样存在楼上漏水情况,但是过了雨季之后同样明显减弱。而且钟柳苑已将所有水管更换,如果罗旭中房屋漏水是钟柳苑的房屋导致的,这个问题理应得到全部解决,不应是减弱而应该是完全没有漏水才对。因此罗旭中家中漏水情况没有消除,同样证明与钟柳苑没有直接关系。四、关于修缮费用,即使罗旭中家中漏水原因是钟柳苑造成的,一审法院认定修缮费用20000元也是远远高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罗旭中答辩称,1、罗旭中与钟柳苑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双方都应当遵守,根据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深圳市建检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深圳市xx区××大道北侧××号漏水原因的鉴定结论,为3A01房业主即钟柳苑承担301房损害部位的维修加固责任。建议3A01房重新做防水处理,同时彻底堵住自身渗漏水源。既然是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相应的鉴定报告双方都应当遵守。一审法院已经确认这一事实,但钟柳苑却单方面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针对其提出的异议,深圳市建检建筑技术有限公司作用作出复函,维持之前作出的鉴定结论,由钟柳苑承担相应的维修责任,并提出漏水原因鉴定的司法资质,国家没有专门颁发。中介结构名目内也没有该项目的司法机构。同时国家也没有颁发漏水原因的相关鉴定规范及工作要求,鉴定单位如果想申请漏水原因鉴定的资质,主管部门也无法通过审批。在经过司法机构同意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可以接受相关委托。上述鉴定机构具有丰富的鉴定漏水经验,除了钟柳苑之外,上述鉴定机构出具的所有漏水鉴定报告均得到各方的认可,未发生纠纷事件。在鉴定过程中,钟柳苑不配合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欺骗以旅游方式多次推迟鉴定时间甚至威胁恐吓鉴定机构。因此上述鉴定报告双方都应当遵守。2、钟柳苑为了拖延诉讼,在宝安区人民法院无故启动另一案件,认为是业主为案外人李峰所有的501房漏水造成罗旭中与钟柳苑双方房屋损坏。钟柳苑的申请单方面选定的鉴定机构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涉案的301、3A01、501房漏水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在现场调查过程中钟柳苑单方面无故改动水管破坏现场,致使鉴定机构无法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宝安区人民法院因此驳回了钟柳苑在另一案件的全部诉讼请求。3、根据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报告及一审法院法官的现场考察,罗旭中房屋漏水的唯一责任人为钟柳苑的房屋。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因为钟柳苑故意拖延时间不予修缮,造成罗旭中房屋的损失不断扩大化。一审法院认定的修缮费用20000元远远无法弥补罗旭中所造成的损失。罗旭中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法院依法判决钟柳苑期限内修缮深圳市xx区××大道北侧××号房屋渗漏事宜;2、依法判决钟柳苑赔偿罗旭中房屋的全部修缮费用(修缮费用暂定人民币10万元,实际以评估鉴定报告为准);3、判决钟柳苑给付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50,000元;4、判决钟柳苑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罗旭中系位于深圳市xx区××大道北侧××号房屋的业主,钟柳苑系深圳市xx区XX大道北侧XX花园X栋X座3A01号房屋的业主,钟柳苑的房屋位于罗旭中房屋的相邻正上方。罗旭中称2015年9月发现其房屋客厅天花板墙面鼓包,然后发现厨房天花板、排污管周围、烟道周围开始渗水,罗旭中就渗水问题与钟柳苑协商,钟柳苑不予理睬;钟柳苑称找了几家有资质的公司连同物业一起到现场查看,未在钟柳苑房屋内找到漏水水源。根据罗旭中、钟柳苑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XX花园业主委员会、XX花园物业服务中心多次参与罗旭中、钟柳苑双方的沟通、协调工作,也就漏水原因作出过判断,但判断结果多次更改、前后不一。第一次庭审时,罗旭中申请就漏水原因进行鉴定,罗旭中、钟柳苑协商一致共同选定深圳市建检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2016年4月该鉴定机构经现场勘察检测,发现301房厨房天花楼板中部漏水非常明显、厨房天花楼板污水管处的漏水水量较大、厨房天花楼板烟道部分的漏水水量和痕迹非常大、墙体明显水迹且水量较大,分析认为3A01房装修过程防水未按规程进行细节处理,存在瑕疵,3A01房水源来源可能来源:1、洗手盘排水不通畅,造成地面局部角落的积水,进而通过地面传递下层楼板;2、进水管和排水管埋置厨房地面下,中间可能的局部接头不良及破损造成长期渗漏。该鉴定报告的结论为:造成3A01房厨房天花楼板底出现渗漏水及墙体出现渗漏水现象,是因3A01房装修施工处理不当,防水未做好,且3A01房自身存在渗漏水源;并建议3A01房重新做防水处理,同时彻底堵住自身漏水水源。钟柳苑为该鉴定垫付鉴定费人民币15,000元。收到鉴定报告后,钟柳苑就鉴定报告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依法就钟柳苑提出的异议要求鉴定机构复函,鉴定机构予以复函解释,并坚持原有的鉴定结论。2016年9月初,钟柳苑发现其厨房侧面的生活阳台漏水,故找人进行了维修,打开部分厨房地面及墙面,堵住漏水水源,并在地表另行安装了水管管道。2016年11月3日,本案原审主审法官到涉案房屋现场进行调查发现301房厨房天花楼板已无明显滴水,但仍有残余水渍及水浸现象,客厅与厨房相邻的墙面部分墙漆鼓起、剥落,橱柜、吊柜的部分金属部件有腐蚀现象;罗旭中主张钟柳苑于2016年9月初对水管进行维修后漏水就逐渐减少。另查明,钟柳苑以深圳市xx区XX大道XX花园X栋X座501号房屋漏水,给钟柳苑及第三人(即本案罗旭中)生活造成影响为由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予以受理,案号为(2016)粤0306民初7503号。在该案处理过程中,钟柳苑申请就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原审法院依法委托国家建筑工程序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涉案的3A01、301、501号房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国家建筑工程序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深圳检测部于2016年10月16日回复原审法院,“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因XX花园X栋X座401号房屋已进行水管改动及维修,现场原状已改动,我中心无法再对XX花园X栋X座301号房屋漏水的原因进行鉴定,特此说明。”上述事实,有罗旭中、钟柳苑当庭陈述、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管理处及业委会函、现场照片、业主漏水检查工作记录表、深圳市建检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漏水原因检测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审法院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罗旭中、钟柳苑双方系上下楼邻居,应本着上述精神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罗旭中、钟柳苑双方就漏水问题多次沟通协调无果,罗旭中提起本案诉讼,并申请鉴定漏水原因;罗旭中、钟柳苑双方经协商共同选定深圳市建检建筑技术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认为造成301天花楼板渗漏水唯一来源为301房自身,并作出相应鉴定报告;2016年9月初钟柳苑发现自家生活阳台水管漏水并进行维修,维修后301房的漏水现象逐步减轻,也印证了该鉴定报告,故原审法院综合本案案情,认定钟柳苑所有的3A01房存在漏水情况,给罗旭中造成了损失,钟柳苑应进行修缮并赔偿罗旭中的相应损失。关于罗旭中主张的修缮费用的损失,罗旭中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但罗旭中、钟柳苑双方在庭审中表示同意由法庭进行现场查看,结合现场情况进行酌情认定。2016年11月3日,经现场查看,发现301房漏水现象逐渐好转,厨房天花、墙体、橱柜及客厅与厨房相邻的墙面需进行修缮,原审法院酌定修缮费用为人民币20,000元。关于钟柳苑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钟柳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深圳市xx区××大道北侧××号房屋进行修缮,直到深圳市xx区××大道北侧××号停止漏水为止;二、被告钟柳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罗旭中支付修缮费用人民币20,000元;三、驳回原告罗旭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元,由被告钟柳苑负担人民币220元,由原告罗旭中负担人民币1,430元;本案鉴定费人民币15,000元,由被告钟柳苑负担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原审在2016年10月28日第二次庭审时已当庭告知钟柳苑:关于鉴定机构的选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鉴定机构目录中并无关于漏水原因鉴定的机构,第一次庭审时,因法庭工作人员就漏水原因鉴定事宜咨询过多家鉴定机构,均表示无法进行该项鉴定。当时,鉴于前期案件有深圳市建检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做出过相应的鉴定,故告知双方该公司可以做房屋漏水原因的鉴定,之后是双方共同选择深圳市建检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就漏水原因进行鉴定,而非法院进行指定。深圳市建检建筑技术有限公司对钟柳苑就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复函称:1、关于鉴定资质方面的解释:漏水原因鉴定的司法资质国家没有专门颁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介机构名录内也未有该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同时国家也没有颁发漏水原因的相关鉴定规范及工作要求,鉴定单位如想申请漏水原因鉴定的资质,主管部门也无法通过审批。在经过司法机构同意或被双方同意,我司可以接受相关委托,这也是国内通行做法。且我司有丰富的漏水源鉴定经验,可以为客户提供相关技术服务,根据我司统计,除该份报告外,我司出具的所有的相关漏水鉴定报告均得到各方认可,未发生纠纷事件;2、关于鉴定报告签名及作假方面的解释:在鉴定过程中,钟柳苑不配合我司鉴定工作,欺骗以旅游方式多次推迟鉴定时间,在罗旭中再三要求下,我司未主动通知钟柳苑及物业单位去鉴定。检测鉴定工作分几种:现场检测、实验室检测、图片分析、相关资料查看、技术研讨等,我司工作人员陈刚、钟武参加全部或者其中部分工作,可以进行签名,并未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存在作假行为。二审中,钟柳苑提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证明深圳市建检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没有司法鉴定的资质。罗旭中对此的质证意见: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本案中的鉴定机构深圳市建检建筑技术有限公司是由罗旭中和钟柳苑双方共同选定的,作出的鉴定报告双方都应当依法遵守。本院认为,本案系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1、深圳市xx区××大道北侧××号房的漏水原因;2、深圳市xx区××大道北侧××号房所需的修缮费用。关于争议焦点1,深圳市建检建筑技术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的结论为:造成301房厨房天花楼板底出现渗漏水及墙体出现渗漏水现象,是因3A01房装修施工处理不当,防水未做好,且3A01房自身存在渗漏水源;并建议3A01房重新做防水处理,同时彻底堵住自身漏水水源。钟柳苑上诉中提出对鉴定机构、鉴定程序的异议,在原审时鉴定机构已复函作出了解释,原审法院亦已在开庭时给予回应。钟柳苑在未能提交任何证据对该鉴定报告予以反驳的情况下,仅凭其自己的分析不足以推翻该鉴定报告。且2016年9月初钟柳苑发现自家生活阳台水管漏水并进行维修,维修后301房的漏水现象逐步减轻,也印证了该鉴定报告。而另案中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检验中心是否接受鉴定委托并非本案的处理范围。故原审法院综合本案案情,认定钟柳苑所有的3A01房存在漏水情况,给罗旭中造成了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争议焦点2,因罗旭中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失的具体数额,且双方在庭审中均表示同意由法庭进行现场查看,结合现场情况进行酌情认定。故原审法院根据现场查看情况,酌定修缮费用为人民币20,000元,该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罗旭中关于该费用过低、钟柳苑关于该费用过高的主张均依据不足,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双方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元,由上诉人罗旭中负担2300元,由上诉人钟柳苑负担3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黎 康 养审判员 刘 向 军审判员 梁   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嘉(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