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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刑更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汤庆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刑更第199号罪犯汤庆。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8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汤庆犯受贿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汤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因罪犯汤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4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伟华、黄东山;广东省梅州监狱指派监狱干警黄志君、谢浩涛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汤庆到庭受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东省梅州监狱提请对罪犯汤庆的减刑建议认为:罪犯汤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获得嘉奖24次,表扬4次,改造积极分子1次。建议对罪犯汤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罪犯汤庆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没有意见。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15日,罪犯汤庆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4次;2015年7月、2016年1月、7月、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汤庆犯罪后积极退赃并履行附加财产刑款项,在改造期间,能不断增强改造信心,继续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取得了一定的考核成绩,其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检察机关对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汤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七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5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秀平审判员  李美香审判员  钟杏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张玉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