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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余姚市龙展五金厂、宁波市西周茂讯电子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龙展五金厂,宁波市西周茂讯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1547号申请执行人:余姚市龙展五金厂。住所地:余姚经济开发区穴湖村。被执行人:宁波市西周茂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西周镇树人路53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25民初5831号民事调解书,于近日向被执行人宁波市西周茂讯电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宁波市西周茂讯电子有限���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姚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