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许永刚、许琳等与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永刚,许琳,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433号原告:许永刚,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原告:许琳,女,199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荣成市。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艳,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83740983698Y),住所地乳山市市区商业街75号。法定代表人丛培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鹏,该公司职员。原告许永刚、许琳与被告威海金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许永刚、许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荣成市万隆国际小区4号楼C座1204号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3号楼3-128号地下储藏室买卖合同、地下D062号(对应实际车位号118号)车位买卖合同有效。2、确认荣成市万隆国际小区4号楼C座1204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3、确认3号楼3-128号地下储藏室(对应实际车位号118号)车位使用权归原告。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父女关系。原告许永刚与被告分别于2009年12月28日、2011年6月24日签订买卖合同三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万隆国际小区4号楼C座1204号房屋、3号楼3-12地下储藏室买卖合同、地下D062(对应实际车位号118号)车位。合同未约定办证时间。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依约付清房款306900元、20000元、80000元及燃气配套费用。2016年4月27日,二原告与被告协商将合同权利转让给许琳,并由许琳与被告另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被告同意协助将房屋过户登记至许琳名下,储藏室、车位的使用权归许琳,被告亦给许琳出具不动产发票。但因为被告原因,但房屋至今未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多次协商无果,遂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许永刚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经被告同意将合同的主体变更为许琳,合同主体变更后许琳取得房屋买受人的法律地位,许永刚并非本案的适格原告,应裁定驳回许永刚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永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军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马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