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民终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珠海经济特区白莲实业发展总公司、余志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经济特区白莲实业发展总公司,余志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12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经济特区白莲实业发展总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江镜耀,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绍业,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系该公司业务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志文,女,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健,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伟杰,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白莲实业发展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余志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2民初5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白莲实业发展总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白莲实业发展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义明审判员 徐烽娟审判员 马翠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肖奕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