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7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洪计与陈建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计,陈建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7556号原告:王洪计,男,年龄42。被告:陈建兵,男,年龄40。原告王洪计诉被告陈建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王洪计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洪计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当事人有处分己方诉权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洪计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洪计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圣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