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与尚彩琴、余新红、乔俊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尚彩琴,余新红,乔俊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82民初60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下称:邮储老河口市支行)。住所地:老河口市大桥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676453747E。法定代表人李伟,系邮储老河口市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莲花,系邮储老河口市支行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石艳忠,系老河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尚彩琴,女,1966年1月8日出生。被告余新红,女,1967年10月7日出生。被告乔俊辉,女,1974年4月11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邮储老河口市支行诉被告尚彩琴、余新红、乔俊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起诉时未能提交被告的住址、工作单位等相关信息,经本院释明并限原告七日内提交被告的信息以便本院向被告送达,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交被告的信息,因被告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水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龙雅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