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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701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洋浦伟创达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洋浦伟创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01民初36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洋浦伟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200亩科技城厂房A区-2号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韦红武。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洋浦伟创达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经本院调解,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元,公告费39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会兵审 判 员  胡 耿人民陪审员  符昌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崔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