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701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洋浦伟创达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洋浦伟创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701民初36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洋浦伟创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200亩科技城厂房A区-2号标准厂房。法定代表人:韦红武。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洋浦伟创达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经本院调解,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7元,减半收取78元,公告费39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会兵审 判 员 胡 耿人民陪审员 符昌娥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崔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