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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81执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永林与徐晓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林,徐晓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81执保81号申请执行人:赵永林,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执行人:徐晓晔,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永林与被执行人徐晓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赵永林申请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徐晓晔名下的位于灵武市龙辰苑XX号楼X单元XXX室房屋的产权登记(产权证号为XXXXXX**),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执行人赵永林名下的位于灵武市中兴路东侧地税局南家属楼X-XXX室房屋的产权登记(产权证号为XXXXXXXX,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灵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田志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