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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旭东与被告李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旭东,李家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722号原告:陈旭东。被告:李家祥。原告陈旭东与被告李家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4日,原告陈旭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旭东承担。审判员  口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