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92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与绵阳市三台县老鬼美食坊、韩永琼、张建国、佟斌、肖红彬、四川省老鬼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绵阳市三台县老鬼美食坊,韩永琼,张建国,佟斌,肖红彬,四川省老鬼餐饮文化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财保4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76号综合楼2-4层。法定代表人:董文辉,行长。委托代理人:杨斌,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枫竣,该行员工。被申请人:绵阳市三台县老鬼美食坊。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喜洋洋广场二区二楼。投资人:韩永琼。被申请人:韩永琼,女。被申请人:张建国,男。被申请人:佟斌,男。被申请人:肖红彬,女。被申请人:四川省老鬼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93号。法定代表人:肖红彬。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绵阳市三台县老鬼美食坊、韩永琼、张建国、佟斌、肖红彬、四川省老鬼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以其所有的位于绵阳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76号综合楼房屋一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绵阳市三台县老鬼美食坊、韩永琼、张建国、佟斌、肖红彬、四川省老鬼餐饮文化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所有的位于绵阳高新区火炬西街北段76号综合楼房屋一处查封期间,上述房屋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自行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杜国选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顾鸿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