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02民初4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晋中市榆次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建、乔爱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中市榆次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建,乔爱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02民初4243号原告晋中市榆次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信村镇银行”),地址榆次龙湖大街886号。法定代表人赵长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澎萍、焦圣伟,山西民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建,男,1966年3月31日生,住榆次区。被告乔爱萍,女,1969年4月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融信村镇银行与被告吴建、乔爱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融信村镇银行委托代理人武澎萍、焦圣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建、乔爱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决定缺席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开庭审理后,被告吴建、乔爱萍已主动归还全部借款,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中市榆次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由原告晋中市榆次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瑞峰人民陪审员 张文慧人民陪审员 韩文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一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