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1执4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章连生、蒋理荣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连生,蒋理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1执4105号申请执行人:章连生,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住兰溪市。被执行人:蒋理荣,男,1963年11月11日出生,住兰溪市。本院依照(2016)浙0781民特543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章连生与被执行人蒋理荣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5月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综上,本案被执行人蒋理荣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900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履行法院执行费364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目前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781执41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伍俊鸿审 判 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陈孝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 记员 徐冰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