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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何元刚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元刚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02刑初156号公诉机关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元刚,男,汉族,1974年5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青川县,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绵阳市。2016年7月27日因本案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辩护人吴庆阳,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广利检公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元刚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明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元刚及辩护人吴庆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被告人何元刚以成功介绍绵阳市一房地产工程老板陈维财参与投资建设广元市科兴集团科兴园三期工程为基础,谎称自己是陈维财家族成员,取得夏某1、科兴集团下属科兴生态旅游文化开发有限公司川北民俗文化园负责人何某等人的信任。2014年初,何某告诉何元刚、夏某1,广元川北民俗文化园有创国家4A级景区的规划,可能会有相关的附属工程。何元刚得知此信息后,指使夏某1虚构已获取川北民俗文化园附属厕所工程承包权,以要分包该工程为由联系到被害人樊某,并于2014年4月12日将樊某骗至广元市利州区安逸宾馆内,在夏某1的配合下骗取被害人樊某预定金10万元。后被告人何元刚以各种借口推拖工程,并于2015年初更换手机号码逃离广元,被告人何元刚将所得赃款予以挥霍。破案后,被告人何元刚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樊某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律师事务函、被告人身份信息、退款声明及樊某出具收条、情况说明、被告人前科查询;证人夏某1、何某、夏某2、周某、李某1、李某2、康某、谢某的证言;被害人樊某的陈述;被告人何元刚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元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何元刚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亲属积极代被告人退赔了所诈骗的被害人财产并取得其书面谅解,挽回了被害人损失,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系初犯,其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积极退赔赃款,被害人向本院强烈表示要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且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主动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所在社区出具书面意见,表示愿意对其实施帮教,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何元刚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元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李金明人民陪审员  张明华人民陪审员  卢学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信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