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民初13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初13909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民初13909号原告:许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告:黄某甲,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原告许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及被告黄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年在朋友聚会中认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黄某乙、黄某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因被告没有能力也无责任心承担家庭责任,双方感情破裂。2011年在争吵中,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并离家出走,双方分居。我方认为双方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现请求法院判决:1、我与被告离婚;2、��儿黄某丙、黄某乙由我方携带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时止。被告黄某甲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双方在一起时间较长,我热爱这个家庭。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通过自由恋爱认识,于××××年××月××日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乙,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丙。原告主张双方自2011年起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故成讼。庭审中,原、被告均表示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需法院处理。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忠实、互相扶持。原、被告通过自由恋爱认识后方登记结婚,并生育两女,足以证实双方感情基础深厚。夫妻双方时有争吵���现分歧,是由于双方思想沟通与交流不足所致,并非不可调和与消除,双方应加强沟通,惜福惜缘,对家庭多加关心,消除误解,互相理解,相互扶持,共创美好生活。被告作为男方应勇于承担家庭责任,对待妻儿应多些关心和体谅,切莫自我封锁,拒绝沟通,身为男人应有大丈夫的胸怀和担当,莫待妻离子散时方知悔恨难当。鉴于原、被告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许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黄某甲负担。被告黄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本案受理费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健贤人民陪审员 江秀云人民陪审员 杨伟煌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何丽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