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民初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华勇与周世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勇,周世兰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476号之一原告:王华勇,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周世兰,女,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王华勇与被告周世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王华勇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华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华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潘 勇人民陪审员 许范明人民陪审员 周德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权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