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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民初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华勇与周世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勇,周世兰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476号之一原告:王华勇,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周世兰,女,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原告王华勇与被告周世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王华勇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华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华勇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潘 勇人民陪审员  许范明人民陪审员  周德前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权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