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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91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冯伟昂与赵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伟昂,赵玉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91民初368号原告冯伟昂,男,汉族,1974年1月16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赵玉平,女,汉族,1963年8月28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原告冯伟昂诉被告赵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冯伟昂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冯伟昂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史建榕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武晶晶承办法官:签署栏承办法官校对人:印发:当事人份留档份共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