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9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金良与林桂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良,林桂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9民初573号原告:王金良,男,汉族,1968年6月3日出生,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林桂珠,女,汉族,1971年出生,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王金良与被告林桂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金良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金良以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王金良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金良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王金良负担。审判员 胡国标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黎明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