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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朱贤荣与袁桂凤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贤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朱贤荣,男,农民。被执行人: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朱贤荣与袁桂凤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桂凤于2017年5月3日向我院缴纳了其应履行的标的款人民币10800元整,申请执行人朱贤荣已经领取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蓝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跃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