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朱贤荣与袁桂凤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贤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朱贤荣,男,农民。被执行人: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朱贤荣与袁桂凤离婚纠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袁桂凤于2017年5月3日向我院缴纳了其应履行的标的款人民币10800元整,申请执行人朱贤荣已经领取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蓝民初字第002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跃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赵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