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民终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刘福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刘福云,邵勇,邵飞,田冬梅,田小平,来凤县宏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刘福云,邵勇,邵飞,田冬梅,田小平,来凤县宏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刘福云,邵勇,邵飞,田冬梅,田小平,来凤县宏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刘福云,邵勇,邵飞,田冬梅,田小��,来凤县宏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民终5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698025700C。法定代表人王伍炜,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福云,女,生于1959年1月28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系死者邵正明之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勇,男,生于1977年6月27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系死者邵正明之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飞,男,生于1979年2月4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系死者邵正明之子。原审被告:田冬梅,女,生于1966年7月7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原审被告:田小平,男,生于1973年10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原审被告:来凤县宏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渝鄂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764128012B。法定代表人陈荻,总经理。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福云、邵勇、邵飞,原审被告田冬梅、田小平、来凤县宏兴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7民初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2016)鄂2827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5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汪清淮审判员 王颖异审判员 胡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