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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5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李晨玥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晨玥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5510号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徐瑞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阳阳,女。被告:李晨玥,女,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晨玥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搜房房天下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昀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陈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