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1民初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卉与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卉,刘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1民初1440号申请人:王卉,女,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申请人:刘丽,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原告王卉与被告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作出(2017)皖1621财保7号民事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刘丽在银行存款700000元;二、对担保人王卉担保财产: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号黄金广场*幢商业*室(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予以查封。王卉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从刘丽被查封的银行账户中划拨5万元至王卉银行账户后,解除上述保全措施。刘丽对该申请已表示同意。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刘丽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中的存款5万元至王卉的中国银行*账户中;二、解除对刘丽银行存款700000元的冻结;三、解除对王卉担保财产,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号黄金广场*幢商业*室(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合蜀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维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