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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执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霞与高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霞,高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92-2号申请执行人张霞,女,1949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被执行人高全,男,1969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申请执行人张霞与被执行人高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2016)吉0702民初4392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告高全于2016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张霞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元。逾期给付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给付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张霞承担承担;剩余46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张霞。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702民初4392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大华审判员  刘红梅审判员  张纯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于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