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3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驰与被告王军、吉亚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驰,王军,吉亚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3民初33-1号原告:张驰,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居民。被告:王军,男,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闻喜县凹底镇居民,现住闻喜县。被告:吉亚蓉,女,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闻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驰与被告王军、吉亚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驰于2017年5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诉讼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张驰负担。审判员 范全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