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丰支行、王延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丰支行,王延奎,王玉霞,郭洪云,宋占,徐功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2762号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丰支行,住所地滕州市善国北路28号。主要负责人:邱厚强,行长。被申请人:王延奎,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申请人:王玉霞,女,197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被申请人:郭洪云,女,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宋占,男,199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申请人:徐功亮,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丰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延奎、王玉霞、郭洪云、宋占、徐功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丰支行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担保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注册资金人民币玖亿陆仟肆佰贰拾捌万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丰支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王延奎、王玉霞、郭洪云、宋占、徐功亮6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丰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孔聪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龙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