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7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邓某1、邓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邓某1,邓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365号原告:陈某,女,195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燕,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1,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邓某2,女,39岁,汉族,村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1、邓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 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阿加里阿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