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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27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邓某1、邓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邓某1,邓某2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7民初365号原告:陈某,女,195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燕,宁南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1,男,198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邓某2,女,39岁,汉族,村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1、邓某2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张   闯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阿加里阿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