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72执7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建宝、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宝,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72执7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建宝,男,1971年12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杨跃锦,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号元洪锦江*期*幢****室。法定代表人:陈明发。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杨建宝申请强制被执行人福州明发船务有限公司履行(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建宝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来函,因当事人双方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相关债务,现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厦海法商初字第7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迪荣审 判 员 洪志峰审 判 员 郑秉物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代书记员 游晓舟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