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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30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永新县鑫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永新县晨宇电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新县鑫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永新县晨宇电镀有限公司,苏沿胜,彭海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30执166号申请执行人:永新县鑫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新县人民政府大院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30076899868K。被执行人:永新县晨宇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工业开发区电镀集控中心第4栋,组织机构代码:33288898-2。被执行人:苏沿胜,男,汉族,1971年2月13日生,身份证地址:福建省顺昌县,被执行人:彭海兰,女,汉族,1983年9月14日生,住永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新县鑫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新县晨宇电镀有限公司、苏沿胜、彭海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永新县晨宇电镀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因被执行人永新县晨宇电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永新县晨宇电镀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重立审判员  颜 斌审判员  宋炳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