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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韩清瑞与韩爱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清瑞,韩爱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284号原告韩清瑞,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韩爱勤,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原告韩清瑞诉被告韩爱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后,但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