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韩清瑞与韩爱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清瑞,韩爱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1284号原告韩清瑞,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平舆县。被告韩爱勤,女,196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原告韩清瑞诉被告韩爱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履行缴纳诉讼费义务后,但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新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黄文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