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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1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丁志云与王志计、封情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云,王志计,封情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1376号原告:丁志云,男,195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曰海,龙口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志计,男,40岁,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封情娟,女,39,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志云与被告王志计、封情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志云撤回对被告王志计、封情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志云承担。助理审判员  李军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