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11民初4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4764李宝珍与杨巧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珍,杨巧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民初4764号原告:李宝珍,女,汉族,1951年12月2日出生,淮安市化肥厂退休职工,住淮安市清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夏,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明,江苏益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巧凤,女,回族,1967年9月10日出生,淮安市清浦小学老师,住淮安市清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智,洪泽县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宝珍与被告杨巧凤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宝珍撤诉。案件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329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强代理审判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李伯奎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