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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胜田、定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田,定州市公共汽车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10号申请执行人王胜田,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定州市,证件号码:13068219650707031x。被执行人定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地址:定州市内水源街。法定代表人刘峰。本院在执行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2执10号王胜田申请执行定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定州市公共汽车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系被执行人定州市公共汽车公司的开办单位,且开办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河北省保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运输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