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胜田、定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胜田,定州市公共汽车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10号申请执行人王胜田,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定州市,证件号码:13068219650707031x。被执行人定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地址:定州市内水源街。法定代表人刘峰。本院在执行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6)冀0682执10号王胜田申请执行定州市公共汽车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定州市公共汽车公司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系被执行人定州市公共汽车公司的开办单位,且开办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河北省保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运输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