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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4民初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仙桃市福通加油站有限公司、何建武、胡胜斌、武汉市西河加油站、鲁金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仙桃市福通加油站有限公司,何建武,胡胜斌,武汉市西河加油站,鲁金姣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4民初755号原告: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凡晓。被告:仙桃市福通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建武。被告:何建武,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胡胜斌,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被告:武汉市西河加油站。投资人:胡胜斌。被告:鲁金姣,女,1958年4月18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原告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仙桃市福通加油站有限公司、何建武、胡胜斌、武汉市西河加油站、鲁金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计4850元,由原告仙桃市金信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旺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朱 亚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