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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辖终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xx、徐xx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xx,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xx,男,195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超,天津匡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龙,天津匡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xx,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满族,住天津市河东区。上诉人宋xx因与被上诉人徐xx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2民初725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宋xx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改判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住所地天津市××道阳光公寓。根据“原告就被告”的民事诉讼管辖原则,本案应当依法由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对合同履行地未作约定。现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还款,双方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被上诉人住所地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应认定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海东审 判 员  许素梅代理审判员  李玉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郭智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