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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四会市东城街道光辉村寺山经济合作社与余雪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会市东城街道光辉村寺山经济合作社,余雪琴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474号原告:四会市东城街道光辉村寺山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四会市东城街道光辉村委会寺山村。组织机构代码:69811800-X。负责人:何世杰。委托代理人:龙川,系广东国政(四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雪琴,女,汉族,1978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原告四会市东城街道光辉村寺山经济合作社诉被告余雪琴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5月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会市东城街道光辉村寺山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3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廖雪梅二○一七年二○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申家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