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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刑更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罪犯李学梅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学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1357号罪犯李学梅,女,1974年8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3日作出(2014)港刑初字第001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学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至2022年7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四十九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7月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李学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学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以来,罪犯李学梅在服刑期间于2016年2月、2016年11月获得监狱表扬二次,罚金五万元未履行,被害人经济损失四十九万五千元未退赔。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学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财产刑未履行,经济损失未退赔,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学梅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沙孝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