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行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化州市畜禽专业技术研究会总会与茂名市畜牧兽医局农业行政管理(农业):畜牧行政管理(���牧)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化州市畜禽专业技术研究会总会,茂名市畜牧兽医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902行初84号原告化州市畜禽专业技术研究会总会,住所地:广东省化州市同庆镇人民路118号。法定代表人李亚土,会长。委托代理人林雄,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茂名市畜牧兽医局,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迎宾二街与迎宾一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梁亚河,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化州市畜禽专业技术研究会总会诉被告茂名市畜牧兽医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被告茂名市畜牧兽医局已向原告化州市畜禽专业技术研究会总会公开所需的信息,原告化州市畜禽专业技术研究会总会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化州市畜禽专业技术研究会总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化州市畜禽专业技术研究会总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化州市畜禽专业技术研究会总会负担。原告已预交50元,余下的25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回给原告化州市畜禽专业技术研究会总会。审 判 长 刘映霞审 判 员 张结鸣人民陪审员 朱 家二〇一七年五月四日书 记 员 柯凤群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